青岛股权纠纷律师网站logo

律师咨询电话:13864805886

律师案例

兰芳律师代理原告股权转让纠纷案,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青岛股权纠纷律师时间:2023-04-08 12:48:16

  谭xx、东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案  号(2021)鲁0502民初239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2398号

  原告:谭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芳,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x区xx路x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xxxx887831569。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xx,xx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谭xx与被告东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芳、程绍起,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随xx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芳、程绍起,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xx公司支付谭xx股权转让款150万元、迟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为184621元,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2.xx公司支付谭xx投资收益356.57万元;3.判令张x、刘某某对xx公司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xx公司、张x、刘某某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4250元;5.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由xx公司、张x、刘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谭xx与xx公司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谭xx以300万元收购xx公司持有的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的股权,股权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委托xx公司代持,股权所有权归属谭xx,股权收益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权利由谭xx享有。协议签订后,谭xx向xx公司指定的张x账户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8年4月2日,谭xx与xx公司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之解除协议书》,约定双方终止股权代持关系,谭xx将案涉股权转让给xx公司,xx公司承诺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股权转让款300万元支付至谭xx指定账户,双方确认xx公司自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享有案涉股权的股东权利。协议书签署后,xx公司支付谭xx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剩余150万元至今未付。xx公司在代持股权期间收到巨额分红款,但未支付给谭xx。xx公司系张x和刘某某夫妇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x和刘某某不能证明xx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谭xx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xx公司辩称,关于剩余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因谭xx在xx公司投资的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滨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欠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20余万的货款拒绝支付;其关联公司烟台xx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欠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额为500余万元的发票未开具,使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税款70余万元;谭xx在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离职时,承诺把上述等事项处理完毕,但其违背诚信,至今未解决上述问题;故在谭xx未按约定处理完毕后续问题前,xx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关于投资收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之解除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除股权转让款之外,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故谭xx该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张x和刘某某承担责任问题,xx公司股东有两个,并非一人公司,谭xx主张xx公司为一人公司,并要求关于张x和刘某某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谭xx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张x、刘某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8日,谭xx(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鉴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器械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乙方为某某器械公司的合法股东,乙方认缴出资10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35%;甲方拟支付乙方300万元收购乙方持有的某某器械公司10%的股权,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某某器械公司的10%的股权转让给甲方,即:本次收购,甲方持有某某器械公司1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万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股权转让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甲方本次通过股转后,拥有某某器械公司10%股权,对应某某器械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中的300万元人民币;该股权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现就甲方拟委托乙方持有某某器械公司10%股权事宜,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将持有的某某器械公司1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中的出资300万元)委托乙方持有,由乙方以乙方名义享有该某某器械公司股权;2、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所涉及的代持股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本协议生效日之日起享有该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该部分股权系乙方代甲方持有,所有权归属甲方”。该协议的授权事项和委托期限部分约定:1、甲方将与委托股权相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委托乙方代为享有,即:乙方有权利用该相应股权,在某某器械公司行使表决权、资产处置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诉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某某器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与该股权相应的全部股东义务(出资义务除外)亦由乙方代为承担;2、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代持协议止;3、甲方如主动离职或因出现重大问题被公司解聘,甲方所持的股份,乙方将按甲方购买时的原价在甲方离职或解聘手续完成后的1周内退还给甲方。该协议的第四条责任义务与权益部分约定:1、甲方有责任尽力配合总经理实现和完成最佳的经营业绩,有义务尽职管理好公司,确保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2、遵照xx公司与“某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甲方须协助总经理谭xx完成对赌条款,并享有与xx公司同样的奖惩权益。第五条利益分配部分约定,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即享有本协议项下委托代持股权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权利,乙方应当将代持股权对应的某某器械公司的红利,以及其他全部利益及时支付给甲方;2、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甲方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乙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并基于本协议委托而适当行使相应权利和义务时所产生的经营风险、股权损失和其他法律后果应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冻结等情形,造成甲方股权或股东权益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该协议还对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2017年4月5日,谭xx将股权转让款300万元转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账户内。

  2018年4月2日,谭xx(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之解除协议书》,内容为双方于2017年1月共同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谭xx以300万元收购xx公司持有的某某器械公司10%的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前述股权;原协议生效后,谭xx将300万元的股权收购款分期汇入xx公司指定账户,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双方约定:1.双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于2018年4月2日终止双方签署《委托持股协议》的执行及全部内容;2、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汇至谭xx指定账户(银行账号:6214********,开户行信息:招商银行青岛东海路支行);3、“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所涉目标公司10%的股权即归乙方所有,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享有前述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4、“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对甲方享有的300万元的权益即告消灭,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该解除协议还就争议解决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8年5月23日,xx公司通过张x银行账户返还谭xx投资款15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150万元未返还。

  庭审中,当事人对xx公司代谭xx持有某某器械公司股份期间某某器械公司向xx公司分红的情况有争议。谭xx主张xx公司在代持某某器械公司股份期间收到利润分红3000余万元,谭xx申请调取了xx公司、张x、刘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其中刘某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尾号4363)交易明细载明,某某器械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转入88万元、于2017年9月22日转入96万元,于2017年9月25日转入96万元,于2017年9月26日转入96万元,于2017年9月27日转入96万元,于2017年9月28日转入96万元,于2017年12月4日转入48万元、于2017年12月6日转入96万元,于2017年12月8日转入48万元,2017年12月11日转入48万元,2018年1月2日转入40万元,于2018年1月3日转入40万元,于2018年1月4日转入40万元,于2018年1月5日转入40万元,于2018年1月22日转入8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转入160万元,于2018年2月2日转入40万元,以上共计1248万元,转账摘要为“利润分配”。谭xx对该交易明细无异议,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谭xx明确只对某某器械公司汇入刘某某该账户中的分红款1248万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xx公司主张根据解除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就委托持股事宜在协议中已处理完毕,双方确定本协议后,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谭xx主张的分红不能成立。另外,张x及xx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xx公司与张x之间存在多笔资金转账记录。

  庭审中,本院要求xx公司说明某某器械公司向xx公司分红的情况,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该公司在山东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入股之后没有分红,其分红款都是山东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入股之前。为查明事实,本院再次要求其说明相应分红情况,xx公司未反馈相应信息。

  庭审中,谭xx主张xx公司系由张x和刘某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股东财产权利为共同主体,系实际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且xx公司与张x、刘某某财产明显混同,张x和刘某某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提供了企业信息表、企业变更情况信息表、股东(发起人)信息表、xx公司章程、xx公司决定、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等证据。xx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xx公司股东为两人,并不属于一人公司。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该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xx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成立,股东为张x出资10万元,认缴比例为100%,2017年6月28日,股东名变更为刘某某(出资1万元,占10%)、张x(出资9万,占90%),2020年12月30日,注册资金变更为1200万元,股东张x认缴出资1080万元,占90%,股东刘某某出资120万元,占10%。

  谭xx提供案例11份,证明夫妻股东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在不能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公司认为证据均为复印件不能确认真实性,xx公司股东为两人,故不属于一人公司。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不予采信。

  xx公司提供了滨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对账函,证明谭xx的关联公司滨州某某医疗器械用品有限公司欠xx公司投资的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款项140余万元未还;提供烟台xx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烟台xx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烟台xx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月欠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票明细,证明谭xx在2018年2月前是烟台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投资的烟台xx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前是烟台xx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烟台xx商贸有限公司是谭xx的关联公司,在谭xx担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期间,欠xx公司投资的山东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额500余万元的发票,xx公司不应返还谭xx投资款。谭xx对xx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明,本案中,谭xx因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支出保险费4250元。

  本院认为,谭xx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及《委托持股协议之解除协议书》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

  本案中,根据《委托持股协议之解除协议书》,双方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自2018年4月2日起解除,xx公司按该协议约定已返还谭xx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未返还;关于未返还的原因,xx公司主张因谭xx的关联公司未支付欠款以及未开具发票等,该抗辩的事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xx公司以此主张不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院不予支持。谭xx请求xx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谭xx请求支付的利息,本院支持183847.93元(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以及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谭xx请求xx公司返还其代持期间某某器械公司的利润分红款356.57万元能否成立。本院认为,根据刘某某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某某器械公司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通过刘某某账户发放利润分红款共计1248万元,该款项发生在xx公司代谭xx持有某某器械公司股权期间,刘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某器械公司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结合刘某某系xx公司股东及监事的身份,能够确定系某某器械公司向xx公司发放的利润分红;庭审中,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询问,对xx公司收到利润分红的情况未作明确说明,也未提供证明该款项并非某某器械公司向xx公司利润分红的相应证据;综合以上事实,能够认定该部分利润分红款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谭xx主张该部分利润分红款系xx公司代持案涉股权期间的利润分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谭xx要求xx公司支付某某器械公司利润356.57万元,xx公司认为根据案涉《委托持股协议之解除协议书》中第3条“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所涉目标公司10%的股权即归乙方所有,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享有前述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以及第4条“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对甲方享有的300万元的权益即告消灭,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的约定,谭xx与xx公司自签订解除协议后,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故不存在xx公司返还谭xx某某器械公司分配利润的问题。谭xx对xx公司的该主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协议条款的约定,该协议第3条所述内容前后矛盾,不能反映出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即谭xx放弃解除协议签订之前某某器械公司相应收益的意思表示;从第4条内容看,该条款明确了解除协议签订后,xx公司对谭xx享有的300万元的权益消灭,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该条款亦不能反映出不能反映出谭xx放弃解除协议签订之前某某器械公司相应收益的意思表示;且在该份解除协议书中也未涉及xx公司代持某某器械公司股权期间某某器械公司是否分配利润的问题。综合以上几点,xx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谭xx请求xx公司支付投资某某器械公司收益款356.5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谭xx请求张x、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张x与刘某某为xx公司股东,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某及张x的账户存在与xx公司账户之间转账记录;且本案中谭xx将股权投资款300万元转入张x账户,2018年5月23日张x通过银行转账返还谭xx投资款150万元,某某器械公司将xx公司利润分红转入刘某某账户,能够证明xx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张x、刘某某个人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张x、刘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谭xx请求张x、刘某某对xx公司的上述款项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投资收益款356.5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谭xx请求xx公司、张x、刘某某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425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该项费用,谭xx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x、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xx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利息183847.93元(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以及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东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谭xx投资收益356.57万元;

  三、被告张x、刘某某对被告东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谭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82元,由原告谭xx负担46.44元,由被告东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x、刘某某负担48535.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x、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x朋

  人民陪审员

  杜x根

  人民陪审员

  吴x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 x

  书 记 员

  宿 x

相关阅读:

兰芳律师代理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芳律师代理原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法院支持全部诉求!
兰芳律师代理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案,东营中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兰芳律师代理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芳律师代理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兰芳律师照片

联系律师

青岛股权纠纷律师:兰芳

咨询电话:13864805886

执业证号:13702200411870485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中铁青岛中心大厦45楼

法律专长:公司、股权争议解决;商事诉讼;股权架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